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計算式:820,284.18元港幣×3.93700(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銀行港幣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3.93700折算)+1,090,298=4,319,7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