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逸蕙 於民國89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4月17日至民國129年4月
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李逸蕙於民國89年6月15日起,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2,510,000元、②2,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9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15日止、②民國91年4月4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嗣上開債權及抵押權於民國94年3月19日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詎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債務人李逸蕙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634,41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債務人李逸蕙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影本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勝興││58│建│3│95│44│100000│││││││││││││分之45││└──┴───┴────┴──┴──┴───┴─┴──┴──┴────┴───┴─────┘┌──────────────────────────────────────────────────────────┐│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128│屏東市○○○路│勝興段58地號│鋼筋混凝土│十樓82.95合計82.95│陽台面積11│全部│共有部分勝興段65││││536號10樓││造、十四層││.13││04建號權利範圍10││││││樓房││││0000分之3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