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35號上訴人 許佩容 被上訴人 李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建字第23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