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吳阿萬 被告 靳福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3「利息起算日(民國)」欄中關於「3317年10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10月4日」;附表編號3「違約金起算日(民國)」欄中關於「3317年11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11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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