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1,8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37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