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包(淨重計零點貳肆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