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叁萬玖仟
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