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士交簡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刑事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文字之顯然誤寫,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部分所載「甲○○於民國95
年6月5日下午8時許」,其時間中之年部分,應予更正為「96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
意旨可參。
二、本案前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部分
,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本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