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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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又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
之通知。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方法
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且此不明之事實,
應由聲請人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假扣押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86年度裁全字第3194號),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間以
台北杭南郵局第4943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
2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後,該存證信函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
3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
1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信件,退回理由為「不在,招領
逾期」,與法律明文「送達處所不明」定義已有不符。此
外,聲請人復未能進一步舉證其已用相當方法探查,而相
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2本件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