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號聲請人 何秀英 相對人 蔡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1,46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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