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日本院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