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住臺中市上列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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