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