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薰 和建築師設事務所即 張薰和 被上訴人即原告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福森 被上訴人即原告祈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守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1,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