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86號原告 鄭貴霞 被告 周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 鄧又齊 」之成年人指示,辦理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合庫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網路銀行功能,並綁定約定帳戶,隨後於同年月17日於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站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快遞方式交予「鄧又齊」,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及網路銀行之密碼。嗣後暱稱「鄧又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17日張貼銀河盛事投注平台之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16時29分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被告之合庫帳戶,檢察官以被告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定,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50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802號、110年度偵字第7934號、111年度偵字第1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0號、111年度偵字第40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