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