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