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欣慶具保人鍾森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執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森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森慶因被告鍾欣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指定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釋放。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查被告業於同年12月18日出境未回,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且被告業於109年12月18日出境未歸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2日東檢 松庚執 328字第110900405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3日士檢 卓執子 110執助360字第1109038902號函暨送達證書2份、通知函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0年9月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066號函暨拘票即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