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國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志愛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
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