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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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葉春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