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2號上訴人 林宛霖
王義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凡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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