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7241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陳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