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李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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