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8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豐州
被   告  羅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8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6日下午2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9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18日起計5年止,約定利息依原
告指數利率加年息5.5%機動計算,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105年5月10日止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1,941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爰本於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
果、各債權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暨還款分配資料、放款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亦對於本件欠
款並不爭執,但稱希望可以分期清償。惟按,債務人無為一
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
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而據為分期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依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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