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被 上訴人 洋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
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
事項,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亞馨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