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双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2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双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温双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①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
確定,嗣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又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
嗣經桃園地院於106年4月1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並
於106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
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280號判決意旨之罪刑不相當情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即任意行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且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約為新臺幣79元,且被害人於警詢
中表達不提告訴之意(參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
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油茶籽
1袋(重約12.7台兩),固屬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
,此有被害人 張良 鋒於108年10月27日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3頁),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643號
被告 温双寶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双寶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悔改,於108年10月19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鄉○○村○○地00號附近,
見 張良鋒 所種植之油茶籽農田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油茶
籽重約12.7台兩得手後,騎乘前揭機車逃逸離去。嗣張良鋒
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通知温双寶到案說明,並於10
8年10月20日晚上8時25分許,扣得前揭油茶籽重約12.7台兩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温双寶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害人張良鋒於警詢時之證述。
3、證人張良先於警詢時之證述。
4、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6張。
二、核被告温双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油茶籽重約12.7台兩,業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
贓物認領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聲
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檢察官張凱絜
中華民國109年6月7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