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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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岡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岡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岡叡(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未經上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嗣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以其上訴未提出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11月14日│105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269號│偵字第235號│第1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600號│106年度沙簡字第203號│106年度易字第7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6年4月6日│106年6月5日│├───┼────┼──────────┼──────────┼──────────┤││法院│同上│同上│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106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3日│106年4月25日│106年8月25日│││確定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字第754號│第8783號│第14331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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