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陳祈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楊志偉 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年7月1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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