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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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45號原告 郭書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紋菁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