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