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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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4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8月、8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另如附表編號
5至編號6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34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8月13日│97年09月07日│97年08月12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7│││││.08.13」)│├──────┼────────┼────────┼────────┤│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98號│偵字第6998號│偵字第6998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4641號│97年訴字第4641號│97年訴字第464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上訴字第94號│98年上訴字第94號│98年上訴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01月22日(原│98年01月22日(原│98年01月22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聲請書誤載為「98││││.01.08」)│.01.08」)│.01.08」)│├─┴────┼────────┴────────┴────────┤│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35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09月06日(原│97年07月13日│97年07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7│││││.09.07」)│││├──────┼────────┼────────┼────────┤│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98號│偵字第6058號│偵字第6058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4641號│97年訴字第4034號│97年訴字第403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上訴字第94號│98年上訴字第533│98年上訴字第533││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01月22日(原│98年05月27日│98年05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98││(原聲請書誤載為││││.01.08」)││「98.04.30」)│├─┴────┼────────┼────────┼────────┤│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35號│字第9839號│字第9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