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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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838號債權人古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裕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岳明 即劉岳明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