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837號債權人 周志龍 即泓億玻璃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榮賢 即新中興鋁門窗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