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玉良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4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不得對債權人履行債務。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053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又更生程序終結時,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同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除此之外,難謂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1月10日、101年11月2日苗院國101司執恭字第20530號函2紙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業經送請鑑價及命債權人陳述意見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一節,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文為佐外,並經本院電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承辦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股(恭股)確認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憑。
三、復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債條例第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或聲請人未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法院不得裁定為保全處分,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為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迅速進行,並收事權統一之效,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本條例所定保全處分之執行,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法院為之,故由管轄法院所為之保全處分裁定,原則上應由該法院執行之,但如須在其他法院轄區為執行行為時,依本條例第19條第5項規定,仍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囑託他法院為之(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參照)。查本件更生聲請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地均係設於臺南,故本院就本件更生之聲請有管轄權,又聲請人亦同時向本院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保全處分之聲請,雖其所欲聲請保全處分之不動產係坐落於苗栗縣而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然揆諸前揭說明,保全處分之裁定仍應由辦理更生事件之專屬法院為之,又按保全處分之聲請,係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對債務人財產或對債權人行使權利為一定之限制,故不宜將保全處分與更生之聲請割裂處理,是認本院確有本件保全處分聲請案件之管轄權。又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業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受理進行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5項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本件保全處分之裁定結果得囑託他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之。衡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至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但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苗栗縣│頭屋鄉│頭屋│一│1034│田│69.59│2分之1││├───┼────┴───┴───┴────┴─┴────┴────┤││備考││├─┼───┼────┬───┬───┬────┬─┬────┬────┤│1│苗栗縣│頭屋鄉│頭屋│一│1037│田│82.94│2分之1││├───┼────┴───┴───┴────┴─┴────┴────┤││備考││├─┼───┼────┬───┬───┬────┬─┬────┬────┤│1│苗栗縣│頭屋鄉│頭屋│一│1037-1│田│5.21│2分之1││├───┼────┴───┴───┴────┴─┴────┴────┤││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