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被告甲○○國民
丙○○國民上列當事人因96年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