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20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毛良才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毛良才(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1年6月9日0時41分前之某時許,於臺南市○區○○○路路與中華二路206巷巷口前,因騎車自摔,疑似有酒後駕車之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停,並欲對異議人進行呼氣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然直至101年6月9日0時41分許,異議人雖經警多次勸導,均不配合而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警員遂以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要至忠孝路餐廳協商,自住處即台南市○○區○○○路○○○巷○○弄○○號,騎車號000-000號機車出門,至事發之206巷口等紅燈時,考慮將會飲酒,因此將機車停放該處路邊,步行約15分鐘前往赴約,至當晚23時40分許結束後返回停車處,發現機車被其他停車者移動過,且有妨礙其它機車出入情形,又該處距住處約百公尺,乃將機車移出停車處,但因有斜坡致失衡側倒,左膝遭機車壓住而破皮,此時適有警車巡邏經過,有一員警下車查詢,異議人告知因移車不慎而摔倒,雖有喝酒,但沒有騎車,此時另一員警不由分說即稱異議人有酒駕,異議人否認騎車,並要求員警觸摸機車引擎,確認機車並無行駛跡象,且要求員警提出行車錄器證明異議人有酒駕,卻遭員警拒絕,嗣後員警問異議人要不要接受酒測,異議人即稱沒有騎車,不接受酒測,員警即於101年6月9日0時40分許,開立拒絕酒測之舉發單,但異議人並無酒駕事實,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第67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㈠異議人駕駛系爭機車,於上揭時地,因疑似有酒後駕車之行
為,經舉發機關警員攔查並欲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惟異議人因有不配合而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警員遂予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上述內容之裁罰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6月9日南市警交大字第S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101年6月15日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次查,經本院勘驗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光碟,於開啟並播放
檔名為「101.06.09毛良才行車紀錄器畫面(摔倒起身)」檔案,見:「畫面00:00:04秒時,見一人扶著異議人之機車,異議人在旁往其之機車走過去,此時警員跑至異議人所在處;畫面00:00:10秒時,異議人坐上其之機車,警員上前立於異議人旁,另一警員亦驅前;畫面00:00:26秒時,異議人從機車上下車,此時,異議人之機車係斜停於道路中間」,再開啟並播放檔名為「101.06.09毛良才(第二段)」檔案,見:「畫面00:00:55秒時,警員口述,現在時間民國101年6月9日12時15分,機車NJD-493,毛良才先生,現在在中華二路206巷巷口,重機NJD-493因酒駕自行摔倒在巷口前,警員以電話告知異議人的朋友,要對異議人酒測,請他配合,不然他拒測要罰6萬,吊銷駕照3年,請告訴異議人;畫面00:03:
09秒時,警員告知,毛先生,因為你酒後駕車自行摔倒,依法要對你酒測,你配不配合?你如果消極不配合,拒測罰6萬,吊銷駕照3年,第一次告知你,你如果消極不配合酒測,罰6萬,吊銷駕照3年,機車扣車,你要不要配合酒測?畫面00:04:17秒時,警員第二次告知異議人,異議人稱,哪有什麼第二次告知的,我想說我已經到家了,我摔倒是在我家門口,如果說在路中間看到我喝醉酒酒駕,那我承認,那現在我已經到家了,我摔倒,也沒說對方錯,還要執行路檢,警員告知,毛先生,不管你到哪裡,你這個過程,就是有酒後駕車,對不對?有聞到你渾身酒味;畫面00:05:34秒時,警員稱,第二次告知你,你有酒後駕車的嫌疑,要不要配合警方酒測?異議人稱,我沒有駕車,我是騎車,警員稱,好,酒後騎車,要不要配合警方酒測?異議人稱,已經到家了,又沒有肇事,你們剛剛看到我摔倒,有沒有問我有沒有怎樣,要不要送醫院,有嗎?警員稱,有錄影,你這麼大聲;畫面00:06:56秒時,警員告知,現在是101年6月9日12時27分,第二次請毛先生酒測,要不要酒測?異議人稱,你們看到我的時候,我是不是摔倒在地上?警員稱,看到異議人騎車摔倒在地上;畫面00:09:23秒時,警員稱,毛先生,現第三次告知你,要對你實施酒測,請你配合,異議人稱,你看到我騎車了嗎?畫面00:10:00秒時,警員問,你要不要酒測?異議人稱,不要,警員問拒測?異議人稱,拒測。畫面
00:12:35秒,異議人稱,摔倒是因為我轉彎,我轉彎的時候自己摔倒,沒有肇事,警員問,你從哪裡轉?異議人稱,從中華二路轉206巷,警員問,你從哪裡騎來的?異議人稱,從忠孝路騎過來,警員問,你跟誰喝的?異議人稱,沒有,警員稱,你全身酒味,異議人稱,是全身汗味,警員稱,二個警察都聞到你全身酒味,站不穩,為了證明你沒喝酒,要不要酒測,異議人稱,沒有站不穩;畫面00:15:25秒時,警員問,你要不要酒測?異議人稱,當然不測;畫面00:16:
40秒時,警員稱,毛先生,最後一次問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異議人稱,你看到我騎車了嗎?我是行人,為什麼要測;畫面00:20:20秒時,警員稱,毛先生,現在時間101年6月9日0時35分,到目前已經35分了,請問,你要不要酒測?異議人不答。」等情,亦有舉發機關101年7月16日南市警保大字第1011400775號函檢附之採證光碟、員警職務報告、現場位置圖及本院101年8月30日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舉發員警因異議人自摔倒地,身上有酒味,認足以合理懷疑異議人有酒後駕駛機車之行為,而欲對異議人實施酒精測試,惟異議人卻拒絕接受測試,堪認異議人有本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堪可認定。
㈢異議人雖辯稱其係在移車,並無騎車之行為,且其有要求舉
發員警觸摸機車引擎,確認機車並無行駛跡象等語;惟查,依上開勘驗結果,並未見異議人有要求員警觸摸其機車引擎之行為,且於「畫面00:05:34秒時,警員稱,第二次告知你,你有酒後駕車的嫌疑,要不要配合警方酒測?異議人稱,我沒有駕車,我是騎車」,嗣於「畫面00:12:35秒,異議人稱,摔倒是因為我轉彎,我轉彎的時候自己摔倒,沒有肇事,警員問,你從哪裡轉?異議人稱,從中華二路轉206巷,警員問,你從哪裡騎來的?異議人稱,從忠孝路騎過來」等語,本院審酌異議人已自承其有騎車,且於摔倒站起後走向機車,係坐上機車,而異議人之機車係停於道路中間等情,認異議人確有騎車行為,且其若只是為移動機車,一般不會坐在機車上移動機車,是異議人之前開辯詞,尚無足採,異議人確有騎乘機車之行為,應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
為,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