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蘇佳蓁 被告 范氏 琼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4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