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吳俊輝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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