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8號」部分,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98年度訴字第2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情形,所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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