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湖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緝字第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
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惟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湖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