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瓊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瓊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瓊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