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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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上訴人新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叡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葉海萍 律師 袁秀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萬寧 ,嗣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100年7月12日變更為「王央城」(見100年10月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王央城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