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抗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國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