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金妹 即 李葉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82,386元整,自起息日96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9,010元整,及其中本金43,428自起息日110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葉金妹於93年03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1,39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金妹即李│自起息日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82386│葉金妹│12月27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葉金妹即李│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3428│葉金妹│年01月0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