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黃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思特 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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