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良上列被告周俊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良上列被告周俊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