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658號債權人涵碧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林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涵碧賞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陳報債務人蔡林翰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