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洪高主 相對人 洪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相對人洪淑玲應有部分5分之4,聲請人應有部分5分之1),相對人起訴請求判決分割,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9號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即應有部分比例)因不得上訴,業已確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首揭規定通知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單據,相對人業已提出,核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審訴訟程序中,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為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於108年1月21日繳納),相對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則為裁判費11,395元及地政規費7,220元(於108年1月10日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400元、界椿費20元,另分別於同年1月17日、1月30日各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400元)共18,615元(計算式:11395+7200=18615),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1,015元(計算式:2400+18615=21015)。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聲請人即上訴人繳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7,092元(於108年4月10日繳納4,305元,於108年4月25日繳納12,787元【聲請人聲請狀誤載為12,878元,依其所提出收據應為12,787元】)及地政規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於108年7月22日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8,692元(計算式:17092+1600=18692)。則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9,707元。依判決所示,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7,941元(計算式:39707×1/5=794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1,766元(計算式:00000-0000=31766)。又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1,092元(計算式:2400+18692=21092),則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即為13,151元(計算式:00000-0000=1315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相對人繳納。│├──────┼───────┼─────────────┤│地政規費│7,220元│相對人繳納。│├──────┼───────┼─────────────┤│地政規費│2,400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聲請人繳納。│├──────┼───────┼─────────────┤│地政規費│1,60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39,707元│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5分之1,相對人負││││擔5分之4。│├──────┴───────┴─────────────┤│一、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7,941元(計算式││:39707×1/5=7941,未滿1元部入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31,766元(計算式:00000-0000=31766)。││二、聲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21,092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151元(計算式:00000-0000=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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