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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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茂松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全茂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