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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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緯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吳思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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